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,其中要求,自9月1日起,新备案的普通型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.5%,自10月1日起,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.0%,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.5%,利率高于上述上限的保险产品停止销售。
《通知》还提出,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。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(LPR )、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、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,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。达到触发条件后,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,及时调整产品定价。
券商中国记者获悉,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日还下发了《关于平稳有序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各公司要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,周密安排,积极稳妥机械阀门隔膜阀、平稳有序开展产品定价调整和切换等工作。
券商中国记者获悉,金融监管总局8月2日向行业下发《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》要求,自9月1日起,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.5%,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.5%执行;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。
自10月1日起,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.0%,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.0%执行;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。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.5%,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.5%执行;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。机械阀门隔膜阀
此前,坊间关于预定利率和保证利率或将再下调的消息已经流传月余。6月30日,有寿险公司停售了预定利率为3%的增额终身寿险,并自7月起上市预定利率为2.75%的增额终身寿险,以此应对利差损压力。
券商中国记者曾在《告别3%?寿险预定利率调降,进入议程!》一文中进行报道,彼时业内交流的一个共识版本是,传统险预定利率上限或从当前的3%降至2.5%,分红险预定利率上限或从当前的2.5%降至2%,万能险保证利率上限从2%降至1.75%。
从《通知》来看,普通型保险产品和分红险产品预定利率下调幅度符合业界预期,万能险保证利率则比坊间流传的下调幅度更大。
《通知》提出,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。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(LPR )、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、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,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,由保险业协会发布。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报金融监管总局。达到触发条件后,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,及时调整产品定价。
某寿险总精算师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,预定利率的调整将不再由监管部门主导,而由行业协会根据市场利率情况来牵头。可以预期,挂钩市场利率后,在利率下行较快的情况下,预定利率的调整也将更加及时,有助于行业防范利差损风险。
具体挂钩和调整方式上,有精算分析人士预测,以后预定利率可能直接跟几个市场利率挂钩,假如预定利率等于某个外部利率,则外部利率下降的话预定利率也要下降,也可能预定利率等于几个利率的加权平均或一定百分比。达到触发条件后,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,及时调整产品定价。
《通知》还要求,对于分红型保险产品和万能型保险产品,各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,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,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,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。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,应当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。
《通知》提及,深化“报行合一”,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、科学化管理。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,应当标明个人代理、互联网代理、银邮代理、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,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 (即可用总费用水平) 和费用结构。
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日还下发了《关于平稳有序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机械阀门隔膜阀,精心组织,周密安排,积极稳妥、平稳有序开展产品定价调整和切换等工作。
《通知》要求,各公司要组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的工作专班,成员包括办公室、产品管理、精算机械阀门隔膜阀、投资管理、培训、渠道管理、风险管理、信息技术、品牌宣传等与产品管理和切换相关的部门。
该通知要求,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与决策机制,形成“1+N”工作方案,近期围绕下调产品预定利率这一专项工作,将任务分解细化,有力有序推动新产品开发备案、系统调试、渠道合作、人员培训、业务监测、舆情监测、政策宣传等“N”项具体任务。要明确专项工作和每项具体任务的牵头部门、配合部门,专班牵头人切实负责抓总协调推动专项工作,机械阀门隔膜阀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“N”项具体任务的责任人。牵头人和责任人要有大局意识、全局意识,靠前指挥、机械阀门隔膜阀主动作为,杜绝“只挂帅、不出征”。要主动沟通协调,统筹推进,形成各负其责、分工合作、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。
各公司要加强业务监测,适当提高业务监测频率,细化颗粒度,分区域、分层级重点关注同比增速、环比增速等指标,发现业务异常波动的,要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。监管部门将同步加强监测,对业务异常波动的公司坚决依法采取监管措施,发现总公司监测管控不力的,坚决追究管理责任。